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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工伤后参保,青岛参保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6:50:03浏览88次

青岛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经市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处理。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

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类别一、二、三分别按0.5%、1%和1.6%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

其他五个市和三个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且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由被保险人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难以界定的,应当提交市工伤认定部门研究确定。

造成五人以上死亡或者一次性伤害的重大工伤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工伤认定部门报告。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事故程度较重的突发事件,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市工伤认定部门报告。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统一组织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康复评估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四区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五市三区管辖范围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逾期未收到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交付。五市三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达。

第三人不付工伤费由保险基金先支付

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按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遭受工伤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已经足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相应的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部赔偿的,医疗费用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方造成的其他工伤,医疗费用按上述原则处理。2011年7月1日以后,第三人因工负伤不能支付医疗费用或者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确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先行支付。在船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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