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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8 09:15:02浏览129次

最近,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并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了保护员工的权利,新的《条例》做了哪些改动?本栏详细说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扩大了工伤保险

的适用范围

原《条例》规定,有职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它没有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工伤,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不享受财政拨款的组织两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没有规定其他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移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这两类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 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规定,已经颁布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些员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和不一致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机构、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包括在内。这样,从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修订后的《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两次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它将事故定义为“不是我的主要责任”;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工伤不认定范围,删除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吸毒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解决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强烈反映的问题。

条例的这次修订研究了简化程序的问题,并作了三次修订。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和权利义务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重新鉴定和复审的期限应根据初次鉴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纠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过低,最低为3-4万元,全国平均水平为10.24万元。这不仅难以保证受伤工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且影响了雇主投保的积极性。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决定将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支出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的《条例》做了两项修改:一是将用人单位原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和统筹地区外医疗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同时,为加强工伤预防费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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