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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负全责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16:59:13浏览83次

最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赔偿而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李小飞(化名)是一名受雇于平安战场的城市工人,被指派驾驶直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同意了李小飞的基本工资加佣金。平安战场也没有依法为李小飞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2008年4月10日,李小飞在工作时被一条传送带伤了。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七级伤残。此后,李小飞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雇主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平安战场与被告李小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被判向被告支付工资、伤残津贴、伤残就业津贴、住院费、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12,646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战场与李小飞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强制性的,后续治疗费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实际治疗费。上诉人的安全战场上诉理由无效。他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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