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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凸显6个新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0:05:01浏览150次

修订后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6个新要点

新点一: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39条规定,一次性职工死亡补贴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但是,一次性残疾津贴将根据残疾程度增加1-3个月。

说明:根据原工伤保险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偿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将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48-6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原标准提高2倍以上。与此同时,对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进行了调整,1至4级、5至6级和7至10级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工资,从而大大提高了对受伤工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保护水平。

新点二: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事实和权利。同时,应当明确重新评估和重新评估的期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说明:《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时间。企业和个人拒绝接受工伤认定文件的,不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点三: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全文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释: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职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保护职业人群在工伤保险中的权益。

新点四: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发。

解释:《条例》的新版本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这使得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同时也从制度上遏制了一些雇主恶意起诉的企图。《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绝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解释: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

但是,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当从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同时,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应被定义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无牌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范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工人在上下班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新点五: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30条和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征得其同意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释: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版《条例》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用纳入基金支付,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比例、使用和管理,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还修改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贴”、“统筹区外医疗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贴”,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确保及时支付,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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