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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16:40:05浏览97次

【指导】: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相关条款的变更如下,以供参考:

1、扩大了 《工伤保险条例》 的适用范围(新旧 《条例》 第2条)

【解释】适用范围从各种企业、有员工及其员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员工及其员工的个体工商户。事实上,只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机构、社会组织及其雇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 《条例》 第8条)

【解释】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等级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 《条例》 第10条)

【解释】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增《条例》规定,对于按工资总额难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 《条例》 第11条)

【解释】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从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扩大到全市,其他地区的统筹水平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目前许多地方是县级统筹),以“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指导】: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 《条例》 第12条)

【解释】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此外,新的《条例》规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 《条例》 第14条)

【解释】主要变化如下: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者”

应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的范围,同时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不是我的主要责任。

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 《条例》 第16条)

【解释】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

未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工伤,即吸毒造成的工伤即使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标准,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工伤。【指导】: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 《工伤保险条例》 第20条)

【解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对于具有明确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此外,还增加了“如果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中止工伤认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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