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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工资怎么给,上海退休返聘人员在回家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6 11:15:02浏览152次

【介绍】:上海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回家的路上受伤,可以算作工伤吗?有关部门认为没有劳动合同,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陈老师的损害赔偿是由他人侵权造成的。陈灿老师提出了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但不能通过工伤认定来解决。但是,工伤认定结论明确,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陈先生从一家公司退休后,在商业会计学校当了三年的代课教师。2005年11月15日中午,陈老师离开学校回家了。走在校园的人行道上,他被学校的学生周某撞倒在地。医院诊断他是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当时,商业会计学校没有在陈老师事故后30天内向被告黄埔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8月15日,陈老师直接向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黄浦区劳动局于当月24日受理该案后,因学校与陈先生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于同年9月21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局中止了工伤认定审查。

直到去年12月18日,黄浦区劳动局恢复了工伤认定听证。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10日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2005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故是一起工伤事故。

没签合同不能申请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承认,陈先生确实在学校被击中并骨折,但表示无法确定他受伤的性质。它坚持认为,陈先生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陈老师的损害赔偿是由他人侵权造成的。陈灿老师提出了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但不能通过工伤认定来解决。

认为黄浦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先生有特殊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学校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了要求撤销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外,市政府还要求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两个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撤销。

黄埔区政府于今年3月12日向市政府移交了上述两份文件。【介绍】:上海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回家的路上受伤,可以算作工伤吗?有关部门认为没有劳动合同,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陈老师的损害赔偿是由他人侵权造成的。陈灿老师提出了民事损害赔偿要求,但不能通过工伤认定来解决。但是,工伤认定结论明确,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今年4月20日,市政府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建立新的法律关系,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据此,黄浦区政府维持黄浦区劳动局对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然而,商业会计学校很快提起了诉讼

黄浦区劳动局出示的员工证、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以及陈老师本人的陈述,证实了陈老师为商业会计学校退休人员的事实。

同时,商业会计学校也没有否认这一点,因此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认定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经形成了特殊的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是否提出民事损害赔偿,都不妨碍黄浦区劳动局根据其申请作出具体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最后,法院认为黄浦区劳动局有法定权力对工伤做出结论。工伤认定结论明确,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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