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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6 15:45:02浏览107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后获得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本办法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相结合。企业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治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帮助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从事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视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和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不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与本单位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三)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紧张和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经首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援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七)因公致残或因战致残的士兵复员后复工的企业;

(八)在因公外出期间,因工负伤、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失踪,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首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

(九)在规定的时间和上下班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我的责任或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不视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战斗;

(4)酗酒;

(五)故意违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工伤报告或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30天。

工伤认定应基于以下信息: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首次治疗的工伤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轻伤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企业医生应当出具工伤诊断证明;

(三)企业工伤报告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员工申请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在执行公务或者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公安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结论认定死亡是由于工作原因。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应当定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状况审查。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国家标准》(GB/T 16180-1996)(以下简称《伤残鉴定标准》),对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对护理的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根据残疾评估标准,一至四年级学生都丧失了能力;5至6年级的学生大多丧失能力;7至10年级是部分丧失能力。残疾福利的确定和受伤工人的安置主要基于评估的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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