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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国务院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13:25:02浏览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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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规定于2004年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因此本规定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2006年实施强制交通保险后,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员工可以获得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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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但不包括非机动车事故,导致政策失衡。各地、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项规定不公平,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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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伤害提供保护。尽管通勤可以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长,但它并不意味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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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住房的商业化和工作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在如何确定上下班的方式上存在许多争议,很难操作。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操作起来会更加困难,引发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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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没有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虽然一些国家已将其纳入,但它们对“通勤”和“机动车辆”的概念作了严格限制,例如,它们只限于单位提供的公共汽车。这种调整不仅更加简单易行,而且也恰当地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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