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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居民医保可享受待遇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1:45:04浏览129次

随着7月1日新的社会保障年的到来,广州上半年出台的各项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已经全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政策的调整、政策的保险、工资的增加和费用的支付都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除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四卡融合”之外,还有五项新政策将使阳城市民从此受益。

 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

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第一次允许受抚养亲属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为10年,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提高到60个月。本市城镇常住职工再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伤害(疾病)加重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他们将享受残疾津贴。

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农民工先参加工伤保险后,从7月1日起,在广州从事商业、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将按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对于被保险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核定待遇应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础。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居民医保今起享受待遇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于6月1日开始实施。

被保险人将从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费年内未缴纳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从出生时起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当年10月31日前缴纳保险费的学生,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人员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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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缴费上下限有变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级基数”)为2454元,比上年增长272元。自去年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方法和缴费方式均以省为单位。相应地,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7362元(省级基数的300%),下限为1472元(省级基数的60%)。被保险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在上下限额之间的,按实际月应纳税工资、薪金计算。

“农转居”养老金加薪

从7月1日起,广州市首次调整了从农业转移到居民的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长41.15元,增幅为9.42%,高于广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幅。本次调整采用定额调整的方法,采用“总体调整倾斜”的方法:对于2008年6月底之前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每人每月将额外领取40元基本养老金;对于年满80岁以上的人,每人每月将额外获得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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