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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亡认定,我国应在工亡认定中先行试用脑死亡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08:55:02浏览137次

近年来,互联网或媒体一再披露,员工在工作48小时内脑死亡不被视为员工死亡,由此引发争议。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建议,在认定职工死亡时,应首先试行脑死亡标准。

今年3月初,有媒体报道,陕西省Xi市40岁的市民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七小时后,他被诊断出脑死亡。医生用药物维持了李某五天的生命,最后他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家属认为李应该是工伤,而社保部门依据的是医院的死亡证明,不能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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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紧急救治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死亡采用呼吸和心跳死亡标准,脑死亡不被承认。

陈海啸的代表认为,这类案件涉及医疗领域的两套死亡标准:呼吸、心跳和脑死亡。“确定死亡的标准与工人的财产权直接相关,后者决定脑死亡工人是否可以获得死亡保险福利。这是一个与工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重大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脑死亡被认定为工作死亡,以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例,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为33.45万元。

脑死亡工人的家庭成员也有供养亲属的养老金、工伤医疗费用和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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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总额会更高。“正是因为牵涉到如此重大的财产权,脑死亡工人的家庭成员备受争议。这是各地类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根本原因。”陈海啸说:

“实施脑死亡的最大障碍在于对传统死亡概念和公众心理承受力的挑战。

”因此,陈海啸的代表建议,从立法和技术角度来看,如果《脑死亡法》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施,可以考虑进行小规模试验。

如果规定工人在48小时内脑死亡视为工人死亡,即在鉴定工人死亡时应先试用脑死亡标准,以保护死亡工人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减少一些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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