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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重庆工伤认定有什么程序?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09:05:03浏览55次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或者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职工参保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履行劳动合同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参保地以外发生事故的,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认定。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及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认定工伤的认定决定和非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决定书》交货时,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争议处理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满意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办事程序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三)辅助设备配置的确认;

(4)确认疾病与工伤之间的联系;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现场或者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证》(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更正所有材料。逾期未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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