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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备案超时怎么办,职工受工伤“超时”死亡能获赔吗?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09:40:05浏览133次

在一般公众的眼中,因公死亡当然是工伤。但是,以下事故可能会让您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期限有新的理解。

 “超时”死亡 不认定工伤

2010年8月4日,39岁的工程师邦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35小时后他停止了呼吸。为了抓住最后一丝希望,邓太太恳求医生给她丈夫戴上呼吸器。

然而,奇迹并没有发生,爆炸在8月7日17: 50被宣布死亡。根据深圳福永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死于“左侧颞叶顶部自发性脑出血”。

精华阅读:络绎不绝的绝,竹溪缴纳工伤保险的民营业主络绎不绝

在过去的几天里,到竹溪县人民协会服务大厅缴纳工伤保险的私人业主蜂拥而至。鉴于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愿较弱,职工参保意识较低,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以来,朱溪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将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作重点,并采取相应措施,狠抓工伤保险率。加强宣传。全县通过媒体宣传和《宣传手册》送货上门,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增强企业和员工的守法意识..点击阅读

此时,霹雳整个营救时间是77小时。

丈夫去世后,邓女士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令她惊讶的是,呼吸机延迟的“42小时”成为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她被告知,她不能被确定为工伤,因为突发疾病持续了48个多小时,直到她死亡,并收到了一份"非工伤鉴定证书"。

因工伤认定涉及保险赔偿金差额20多万元,邓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但被驳回。

几天前,她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工伤死亡时限认定标准

可以说,工伤认定标准是此次诉讼的焦点,那么《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中国有什么解释呢?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如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

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承认工伤。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条例规定雇员有权获得工伤保险福利,而在第三种情况下,雇员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福利以外的工伤保险福利。

不难看出,事故的症结在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由于呼吸机持续了42小时,他从生病到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工伤认定标准。这也是相关部门出具《非工伤认定书》和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败诉的直接原因。

 法律能否“例外规定”

然而,这样的判决很难说服公众。一些网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原本是为了补偿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而“48小时”的规定太“死板”。

如果死亡不是在48小时内发生的,而是在48小时零1分钟内发生的,由于工作造成的死亡的性质是不能改变的,但是治疗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

一些人还指出,盲目地遵循规定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道德风险。例如,雇主可以使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推迟到48小时,或者病人的家庭成员将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以获得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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