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11:15:02浏览137次
问:我负责人事工作,我所在的单位从外地招聘了一名农民工到天津工作。他在建筑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导致一条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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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我单位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并在下个月支付补充金,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够支付相关的待遇?答: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金劳办[2004]338号),对于新录用的农民工,如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并于次月支付赔偿金,当月发生的工伤费用予以支付。
因此,如果单位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经办机构备案,并在次月参加保险并为其补缴,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