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工资,四川市2011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如何调整?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21:35:02浏览54次

1-6级工伤人员待遇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本报讯(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着2011年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调整我市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伤残待遇。

去年12月31日前死亡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是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受伤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死亡,并按规定接受一次性长期治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截至2011年1月1日,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仍在服刑、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被假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工伤待遇不再增加。

 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200元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伤残津贴增加后,如果月伤残津贴低于1050元,将增加到1050元。

对于5-6级伤残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增加160元。

企业支付残疾津贴的人员也应遵循这一标准。

总体规划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享受生活和护理费用的工伤职工月生活和护理费用按照完全、多数和部分无力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总体规划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在2010年总体规划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其生活和护理费用暂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和死者供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后,如果死者配偶的月抚恤金少于540元,则增加到540元。月养老金低于520元的其他供养亲属将增加到520元。

按我省《临时工银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月伤残津贴享受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从月伤残津贴调整为950元。

推荐阅读:石家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石家庄工伤保险缴费有了统一标准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和伤残津贴标准进行比较,并按照“高不低”的原则调整受伤人员的待遇。

我市社会保障机构正在尽一切努力计算金额,以确保尽快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和基本养老金)。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