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16:40:09浏览143次
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2、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意外伤害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整理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下落不明的;
6、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死亡后48小时内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受害者的公共利益;
3.这名工人最初在军队服役,并获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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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醉酒致人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职工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程度等基本信息。
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害(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同时,工伤(死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诊断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并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首诊病历、旁证、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材料。应填写并提交。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确认的,自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或其亲属可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工伤(死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第一份病历、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作证)、旁证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
如果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工伤保险部门将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填写相关材料。
如果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将正式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三、调查
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出具《伤亡事故处理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必要时,工伤保险部门可以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职工或者其家属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资料,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