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4:55:04浏览63次
[摘要]但是,在肯定《通知》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要真正提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补偿标准,并有法可依,就必须加快《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应明确规定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改进补偿标准,从法律效力层面保证修订标准的可执行性。
针对当前各地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10年7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还明确规定将提高一次性劳动损失赔偿标准。通知第23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分配给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此同时,根据法律,我们将确保向死亡工人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并向受扶养亲属支付养老金。”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上一年度统筹地区48-60个月职工死亡一次性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提高了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
然而,在肯定该通知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为了真正提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补偿标准并有法可依,有必要加快《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改进补偿标准,以确保修订标准在法律效力层面的可执行性。
目前,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补偿标准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修改后,新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公布。“作为一项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应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并正式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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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一次性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