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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如何购买社保,在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可享城镇社保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9 10:25:02浏览155次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海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台、港、澳、沪职工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记者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就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在国外取得永久(长期)居留权的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相关事宜。

根据通知,已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就业)关系并取得《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 B、《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人员。根据规定,已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人员,以及台湾、香港、澳门来沪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

在国外获得永久(长期)居住权的外籍工人,以及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已参加保险且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工人,可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基本养老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假账实记”金额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在国外获得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外籍工人,以及在保险期间患病的台港澳工人,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和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其实际年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上述人员的保险期间,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外籍职工、境外永久(长期)居留人员和台、港、澳、沪职工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国外获得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外籍人员,以及已参加保险且男性年龄在6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岁以下的台、港、澳职工,在本市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关系后出境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金额(不含“假账实账”金额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您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您的个人医疗账户,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清理您个人医疗账户的剩余资金,剩余资金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外籍人员、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人员、台湾、香港、澳门、上海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因参保后死亡而终止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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