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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三级伤残,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亮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19:40:04浏览102次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告诉新华社,新《条例》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 《条例》 具有六大亮点

这位官员解释说,新款《条例》有以下六个“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系统地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工伤风险的担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鉴定范围将从原来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使更多的员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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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上下班途中“不是我的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高度重视交通安全。我在上下班途中主要负责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建立了工伤认定的简单处理程序。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期限由原60天缩短至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从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20倍。与此同时,对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进行了调整,1至4级、5至6级和7至10级残疾工人的一次性残疾津贴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国际经验和有效做法,明确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授权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比例、使用和管理。此外,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区外医疗交通住宿费”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的《条例》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便及时处理工伤,并系统地遏制一些雇主的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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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参加工伤保险、拒绝协助工伤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工伤保险执法力度加大。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新《条例》的意义和作用,负责人说: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大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认定和争议解决程序。这些条例的实施能够充分保护受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的经济费用自然产生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工伤康复制度也更加明确,为我国工伤康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最终形成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有利于加快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关注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和事前预防并重的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转变,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将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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