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赔偿如何主张工伤赔偿,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是工伤认定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2 11:40:04浏览96次

2007年4月26日,被告西乡塘环境卫生站聘请原告山为兼职计件现场服务人员,从事现场垃圾收集运输、清扫等工作,在广西大学服务点工作。

2007年10月15日,被告向南宁市西乡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计件工兼职备案。该局已经备案,现场服务人员名单中包括原告。2008年4月28日上午,原告在广西大学责任区工作时,不幸被垃圾车车门撞伤。医院诊断为左中指远端指骨分离,左无名指远端软组织骨折。

原告要求被告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被告拒绝办理手续,拒绝向原告提供相关证明,致使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2008年8月25日,原告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手指损伤劳动能力残疾等级鉴定。同年10月20日,委员会确认原告的劳动能力障碍为10级。

原告自2009年4月16日起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向南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不满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00元,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0元;

2.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52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1400元,工伤医疗费用296.10元;3.支付原告28500元,为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

【审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兼职形式的规定,双方关系应为兼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兼职雇佣的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并终止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为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根据《条例》的精神,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初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院也不支持。

推荐阅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将工伤预防费纳入保险基金支出

对于最初请求的工伤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机关。原告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本程序是工伤索赔的前置程序。现原告提起工伤赔偿,未进行工伤认定,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一审法院不处理此事。原告可以在起诉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能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包括双倍工资)的三项主张。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确定职工因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是工伤还是视为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员工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2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工形式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可见,确认工伤只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自行认定工伤的,将变相剥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权力。同时,也会导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主动申报工伤,直接提出工伤认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