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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三级伤残,新《工伤保险条例》六亮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4 11:50:04浏览62次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应该说,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进步,进一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依我拙见,条例的修订反映了六个“亮点”。

亮点一:“标准统一”

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修订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工人平均工资差异很大,同一死亡事故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差异很大。然而,死亡抚恤金的修订计算标准已经统一。如果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则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真正实现了“同生同价”。这不仅是人权的重大进步,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亮点二:“范围扩大”

根据原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员,大大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使新增人员有法可依,可以参加保险,大大提高了新增人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

亮点三:“待遇提高”

在原《工伤保险条例》中,一级残疾的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24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工资,而修订后的一级残疾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27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工资。不难看出,1至4年级的残疾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这表明《条例》有意向重度残疾人员倾斜治疗,因此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系数意义重大。

亮点四:“强调自律”

根据最初的《工伤保险条例》,在通勤期间由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工伤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只要是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都可以列入公认的工伤。然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非个人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可包括在通勤期间公认的工伤中。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事故范围的扩大,从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所有的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的变化。过去,无论谁负责,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列入工伤认定。 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它是否是机动车辆。现在,是分析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简单地说,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如果你走在人行道上,被自行车撞了,你将被列入工伤认定。这要求我们的公民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伤害将得不到保证。

亮点五:“简化程序”

有原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原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未经行政复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操作程序相对复杂,导致许多工伤纠纷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责任,职工伤害得不到合理补偿。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发生工伤纠纷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纠纷的处理效率。

亮点六:“企业减负”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考虑了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一方面,它们要求充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并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原工伤保险规定,员工因工伤住院的,其所在单位应支付公司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员工外出就医,不在统筹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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