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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规定,工伤保险费率一律调整到0.5百分之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4 09:45:02浏览95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了八项实施细则中的六项。从2004年1月1日起,本市第一产业低风险类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将调整为0.5%。今后,工伤医疗机构开出工伤出院或急诊诊断用药量不应超过一个月。

1.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未来员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将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出结论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从受伤工人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将支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费和受扶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上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对于《停工留薪期目录》中未列出的伤害,停工和工资保留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新《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要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满,但停工留薪期可在工伤医疗机构确认其已治愈后终止。

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一直是北京员工关心的问题。该时间《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受伤员工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天内未能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将被视为拒绝接受鉴定。

4.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住院90天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90天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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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受伤职工拒绝按照出院条件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受伤职工承担。今后,工伤医疗机构不应用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给受伤的工人送去药品或开门(紧急)进行诊断。

5.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

《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本系统的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企业属于第一产业类别,现行税率从0.6%、1.2%、1.3%和1.4%调整为0.5%。

企业属于第二产业类别,现行税率为0.3%、0.4%、0.6%,调整为0.5%;此外,企业属于第三产业类别,目前的比例为1.1%,1.2%调整为1%。

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工伤职工今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其所在的工伤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伤职工的残疾和职业病情况提出配置建议,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据了解,上述六项规定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与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继续发放两个证明文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这些相关文件也将张贴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供市民查询。与支持文件相对应的旧规定也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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