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个人股权转让公证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公证的注意事项

来源:股权转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2 07:45:02浏览144次

【案情简介】

青岛酒店有限公司是由大陆、香港和台湾资本于2007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55万美元,港台投资占总投资的80%。现在台湾省两个自然人股东想把50%的股份转让给法人股东,香港。双方就转让价格、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并申请股权转让合同公证,以办理股权转让批准的相关手续。

【办证分析】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时,除了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外,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防范和控制发证风险。

一、注意法律适用的准确、全面性审查。

首先,要注意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适用。《公司法》第218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000年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作了特别规定。本《若干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转让,要求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法律的顺序: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行政规章。具体适用上,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没有规定,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低层法律。

二、做好合同中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审查。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要求。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且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全部股权;企业因股权变动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对于需要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的行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主导。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在这里应该特别注意不要无效而要有效。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未经批准无效,但《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未经批准或登记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需要法律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生效。《合同法》作为行政法规与上述实施条例相比属于高层次法律,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过程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至于合同生效的问题,除了记录中的通知外,我们一般会在公证书的末尾注明,作为充分的提醒。

关于老股东和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权的法律与《公司法》有明显区别。 第《公司法》第72条规定,只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权就可以对外转让,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转让必须取得除转让方以外的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第20条

3、老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审查。的《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都规定,公民个人不得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允许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现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境内个人与境内个人股东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4、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

包括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工商局备案的章程、外国股东身份、股东会决议、资金到位情况等。特别注意批准证书的信息是否与许可证一致;对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应注意其法人资格证明、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才能使用。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处置,特别是低价转让时,应认真了解并记录转让原因,充分告知转让限制性条款,特别是有效条件,并注意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的审查和修改建议。注重细节检查,就是要时刻以质量风险防控意识来找茬,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避免潜在的危害。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