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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资金汇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6:54:02浏览92次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清算期间处分企业财产的,企业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将处分的财产返还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清算报告报送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注销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清算费用未支付或者企业债务未清偿前分配资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对隐瞒资产或者在企业债务未清偿前分配资产的企业处以1%至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徇私舞弊的,由企业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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