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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问题有哪些,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邹明春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50:03浏览54次

公司清算公司被撤销后,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八项劣迹依法被撤销;建立会议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方式;逾期债权申报能否保护增资扩股协议范本;跨国机械巨头将复制资本增长的底部,收购当前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十大法律实务——邹明春

根据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的修改或调整,本文探讨了律师在公司清算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享有的与公司解散和清算有关的权利。清算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对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有些问题需要律师在实践中注意,而有些问题需要法律在未来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公司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股东、债权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一大难题。这不仅是因为公司清算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对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法》对公司清算进行了重大调整或修改。一方面,这些调整或修改为公司未来的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本文拟从律师执业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律师工作有所帮助。

1.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

解散和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来说,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的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公司解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自发或自愿的行为,如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决议、公司合并和分立等。然而,有时公司的解散也是一种由外部行为或强制性法律要求引起的强制行为,如吊销公司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但并非所有解散都应当清算。例如,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一定被清算,而且公司法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清算。

2.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有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然而,在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护这一权利的实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实中也没有这样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职业经理人面前,对于经营管理是否困难和股东是否会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或看法。正因为如此,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几乎没有办法证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

第二,股东提议解散公司的先决条件之一必须是,在上述问题发生后,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渠道是什么。另一种方式是法律救济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手段,比如资产重组和雇佣其他专业人员来经营和管理,另一种方式呢?因此,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公司股东将无法证明是否已经采用了所有其他渠道,这种情况无法逆转。那么,法院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公司法还规定,当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时,还必须得到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批准。首先,该条例可能无法平等地保护持有公司10%以下表决权的少数股东,因为除非少数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否则他们不可能直接享有这一权利。其次,这一规定可能与《公司法》第38条相冲突。 第38条规定,解散公司的决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而不是由少数股东或个人股东作出。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法院不受理案件或受理案件存在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代理诉讼时应充分考虑两者的关系,并采取措施避免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3.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首先,关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使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如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等。公司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是否有必要确立债权人与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在同样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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