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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问题有哪些,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邹明春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7 20:50:03浏览54次

9.论债权在公司清算中的运用

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相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疏忽未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邮寄原因或公告送达方式的限制未向相关债权人送达通知或公告,**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晓债权申报,甚至知晓但超过申报期限。显然,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的通知和公告服务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公司清算的公告和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应有必要的要求。同时,还应规定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因清算委员会的过错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而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关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的问题。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如果债权因自身过错而被宣告逾期,清算结束后,清算公司或其股东应免除责任;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债权申报。因清算组过错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依法确认债权申报;公司清算结束后,债权人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清算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保证清算组正确行使权利或防止清算组滥用权利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证。毕竟,清算委员会代表的是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必要的手段了解公司清算的过程,更不可能对公司清算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往往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关责任的先例几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清算组对其过错行为的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为此,有必要建立程序和制度,让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承担责任。

10.《公司法》清算规定适用于外资公司清算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公司法》第218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

二、关于法院组织清算是否是《清算办法》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问题。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大量外资企业无法按照本办法中的一般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同时又没有其他选择。因此,许多外国公司根本无法或没有被清算。由于《公司法》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在公司不能以公司债权人的名义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在许多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债权人),外资企业的股东至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组织清算。应该说,人民法院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不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形式的补充,也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关于特别清算是否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问题。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清算,应当按照特殊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外资管理部门过于谨慎、管理程序不明确或公司股东意见不一等多种原因,特殊清算程序下的外资企业清算非常少见。特别清算可以说成了一种盛大的装饰。因此,为了解决现实中不合理的程序问题,尽快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成为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至少有权选择申请特别清算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冲突,比如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因此,无论是适用《清算办法》还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尽早化解冲突、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公司或其股东也应给予相应的选择。

公司清算是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正常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和解决。我相信公司清算将为律师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我也相信律师将在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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