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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公司收购:企业股份问题的咨询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7 17:23:00浏览118次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法律咨询:企业股份咨询

我拥有一家企业1/34的股份。现在有人想整体收购我的企业。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出售。我不想被收买。我可以留着股份和被收购的企业走吗?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答: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内所有上市公司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任命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至少应有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估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和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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