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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法人要承担债务吗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17 17:28:02浏览120次

案例:

2004年9月10日,光厂向赵、李借款46万元,借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未付款。2005年6月30日,赵、李等人将46万元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王,签订转让合同,并电告轻工厂、纸业公司。王收到债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轻工厂、造纸公司、制浆造纸公司一并偿还贷款46万元及利息。被告轻工业厂、造纸公司和制浆造纸公司请求增加赵、李为共同原告。

轻工厂是轻工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造纸公司是通过重组董事会公司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公司的员工按其股份出资。在重组过程中,董事会公司的全部财产被转让给被告造纸公司。被告造纸公司从其公司收到被告轻工厂的人员、货物和材料,然后收到被告轻工厂的公章。2005年,被告临沂市工商局吊销了被告轻工业厂的营业执照。

2005年9月,被告造纸公司向被告制浆造纸公司投入土地3000多万元,其中1200多万元为被告造纸公司在被告制浆造纸公司的出资。被告制浆造纸公司公积金1900多万元。被告造纸公司成为被告制浆造纸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006年8月,被告制浆造纸公司与被告造纸公司同意将被告造纸公司的3000多万元土地评估为1000多万元,并偿还被告制浆造纸公司支付的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等。代表被告造纸公司支付1800余元。2007年2月,被告造纸公司的全部土地变更为被告制浆造纸公司。3月,被告制浆造纸公司宣布,造纸公司已从其在制浆造纸公司的股份中提取1200多万元人民币,需要减少资本1200万元。公告未能在工商局登记变更和减资。

试用:

被告纸厂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告纸厂欠原告王的贷款人民币4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贷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被告制浆造纸公司对被告造纸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以上财产范围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

本案涉及债权转让、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等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务人离开合同关系;部分转让中,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与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影响。”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生效:1 .必须有有效的债权;2.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3.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4.必须有调动通知。本案中,被告向赵、李借款46万元事实清楚。赵、李等人与原告王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合同成立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整体被另一个企业吸收,被合并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一般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企业被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本案被告轻工厂是一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营业执照已被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被告造纸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接管了该公司的人员、资产和所有印章。结果,被告的轻工厂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丧失了对外经营活动的能力和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其债务应由被告造纸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是企业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企业法人承担对外债务的保证。企业一旦成立,就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衍生出企业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与他人设立新公司的,原企业应当向通知债权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不予认可。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成立新公司,并将其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立的公司和原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在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造纸公司在未经债权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价值30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公积金投入被告制浆造纸公司,成为被告制浆造纸公司的股东。被告制浆造纸公司与被告造纸公司协商,将被告造纸公司价值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评估为1100万元以上,并以低价抵充债务的方式变更转让了被告造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导致被告造纸公司无优良财产。被告制浆造纸公司和被告造纸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债权人抵销债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实现,侵犯了原告王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原告王要求新财产所有人根据被告轻工厂、被告造纸公司的财产走向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应予法院支持。被告制浆造纸公司在接收被告造纸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债务抵销的约定对抗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编者按:曹引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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