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被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之立法分析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张香柏 时间:2021-05-17 20:11:23浏览57次

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公司重组方式。本世纪末,欧美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公司收购的大规模化、证券化和国际化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对提高企业资本运营能力、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上市公司的收购必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尤其是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这些利益,对于维护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正式的公司章程或证券法规中,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权威解释。基于学术界的各种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较为全面的阐述如下:“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取得或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支配地位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自然人或法人称为收购人或收购公司,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从上面可以看出,并购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来实现控股。如果被并购企业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要约或私下协议购买其股份,那么本次控股并购就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法规定)。

虽然学界普遍认为《证券法》仍是阶段性法律,其中关于收购的立法并不尽如人意,但笔者认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收购提供了比《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法》)更宽松的法律环境:

(一)放宽收购主体的限制。《暂行条例》中规定收购主体只能是法人,而《证券法》第41条和第79条将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主体称为“股东”和“投资者”,并未限制其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表明两者权利义务平等,为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2)增加持股比例。从持有公司5%的股份到完全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方必须先经过竞价收购阶段,即通过公开市场竞价增加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直至持有公司30%的股份。(暂行规定)规定,公司每增加2%的股份,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不得继续买卖该等股份。

这使得收购方从持有目标公司5%的股份到要约收购的起点,至少需要13次39个工作日。并且(证券法)规定,每增加5%的股份,收购人需要进行报告并发布公告。所以只需要5个标语牌,15个交易日就能达到30%的相对持股,进入要约收购阶段。这无疑减轻了收购方的负担。

(3)要约收购价格由法定价格变更为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暂行规定)对要约价格的要求比较苛刻,要求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购买该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以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的较高者为购买价格。但证券法没有硬性规定,只要求收购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包括收购价格在内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显然有助于降低收购人的收购成本。

(4)收购的支付方式从现金变为多种支付方式。(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支付方式只能是现金,导致收购方无法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股权互换方式解决巨额收购资金,从而限制了收购。

但(证券法)完全取消了这一规定,对支付方式没有硬性规定,这表明未来收购的支付方式将趋于多元化,收购价格完全由收购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因此,股权互换和定向发行新股实现绝对控制可能成为未来两种主要的收购和支付方式,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e)从存在到不存在的"失败的获取"。(暂行规定)规定:“要约期满,收购人持股未达到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的,收购失败;除发行新的要约外,收购人每年购买的普通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这样的规定使得一旦要约收购失败,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绝对控股收购,部分有收购意愿的公司放弃收购计划。但{证券法}中并未出现“收购失败”一词,这意味着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30%的股权后,即使其要约收购未能实现50%以上的绝对控股,仍可通过相对控股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收购愿望。"

笔者认为,宽松的法律环境表明,中国政府当局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收购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而且鼓励个人投资者和优势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应该说,中国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倾向和态度是积极支持的。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分析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