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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约收购是利好还是利空,豁免要约收购利空吗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17 20:13:22浏览142次

免除投标报价的条件是什么?收购人权益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何办理要约收购豁免手续,应当自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并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协议收购的,收购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收购或者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继续进行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豁免发行要约。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继续收购股份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发行要约。

收购人拟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变更为要约收购;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发行要约。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收购人应当履行收购协议;中国证监会未取得豁免且拟继续履行收购协议的,或者未申请豁免的,应当在履行收购协议前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收购人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拟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自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摘要。 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通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预计不会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督促其控股股东在上述30日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至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此后,如果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打算继续增持股份,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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