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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与披露,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立法的目标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7 20:47:22浏览83次

上市公司公开收购立法的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指确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上市公司的公开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大多数股东最需要得到保护,因此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自然成为公开收购立法的主要目的。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威胁主要来自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在公开收购中,双方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相对于收购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容易受到收购方的损害,这是对公开收购进行立法规制的主要原因。这也可以解释目前的公开收购立法主要是对收购人进行监管。其次,在公开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利益冲突非常明显。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持在公司的地位,通常会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阻挠收购方的收购,从而损害股东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监管成为了公众收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威胁还来自其他诸多方面,如公司会计对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虚假陈述,收购顾问对收购条件的公正性进行不准确评价,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不公平的证券交易等。

公开收购立法主要有四个目标:一是督促收购人向目标公司股东充分披露收购要约;二是管理公开收购的流程,为公开收购提供程序框架,特别是保证要约收购的严肃性,保证目标公司股东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要约收购,能够在不受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不当压力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 第三,确定一些实体权利,如撤回要约承诺的权利,以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 第四,保持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衡,防止一方偏向另一方。这些立法目标大致展示了公开收购立法内容的结构。

公开收购的立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以实现其立法目的和目标。至于这些规定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国家的公开收购立法并没有明确宣布,但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些原则已经得到了解释,目前基本上已经一致。这与英美两国的公开收购立法现状有关。由于英美两国的公开收购实践丰富且规定完备,以英国的收购标准和威廉姆斯法为基础制定自己的公开收购法律是许多国家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英国的收购标准在欧洲极具影响力,欧盟的13号公司法指令、瑞典、瑞士等国家的公开收购规定都直接受其影响。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以此为模式;美国的威廉斯法对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公开收购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从相关国家的公开收购立法来看,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充分披露原则和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体现在公开收购法中,即与收购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主做出知情决定。这里有两个主要规则: 第一,收购人应充分披露收购意图、收购要约和信息

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公司法学中的体现。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权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或者其他利益或利益的提供,应当平等对待”。(注: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台湾省翰林出版社,1978,第62页。这一原则在公开收购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为此,各国都建立了“全持有规则”和“比例接受规则”。前者是指收购方应向目标公司一定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发出要约;后者是指接受要约的目标公司股东总数高于收购人拟收购的股份数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向接受要约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购买股份,而不考虑接受要约的时间。 第二,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收购人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受要约人,为同类型的股东提供相同的收购条件,为不同类型的股东提供类似的收购条件;不得向特定股东提供要约收购中未记录的利益。收购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的,应当向所有受要约人提供变更后的条件,无论其在变更前是否已经接受要约。这就是“最优价格法则”。此外,为了避免收购人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不平等待遇,一些国家禁止收购人在要约有效期间以要约以外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

虽然充分披露原则和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到普遍认可,但有关国家对这两项原则的侧重点不同。比如英国,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核心,美国则强调充分披露原则。由于有关国家对这两项基本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其要约收购立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美国对一些投标报价和综合投标报价基本持中立态度;英国肯定了全面要约收购,限制了部分要约收购,规定了美国没有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我国的《暂行条例》基本确立了目标公司股东保护的立法宗旨和充分披露原则,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但没有对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进行规范,对所有持有人和最优价格的规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效果,未能保证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衡。这些问题在《证券法》都没有解决,法律甚至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接受规则。而且由于证券法是建立在便利公开收购的政策基础上,未能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立法目的相平衡,所以其具体规范存在较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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