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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增条件,上市公司高管减持新规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17 21:05:22浏览53次

全流通使市场更具M&A活力,这是新制度充分刺激的结果。今天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流通时代的M&A市场树立了风向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主动控制市场,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产业整合和战略并购的有效平台。

引入创新收购方式

全流通市场环境下,收购方式将多样化。除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新方法明确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的流通股标语牌收购实施事后监管,还引入了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等创新方式购买资产,为市场化并购预留空间。

按照新的方法,收购方可以用证券作为支付手段购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收购就成为可能。此外,新办法规定,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30%以上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行要约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除发行要约的义务。该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向发行)方式购买资产,优化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允许部分要约收购

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已死。上市公司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导致的高收购成本是导致当前收购市场不活跃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鼓励和激活收购行为,新方法允许部分要约收购。

新方法中,当达到30%的要约收购点时,收购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选择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部分要约获得公司控制权,而不必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为收购方提供了更灵活、成本相对较低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可能导致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况。同时,部分要约收购制度也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收购的市场化行为,减少对全面要约豁免的行政干预,有利于M&A业务的发展。

豁免情形将减少

收购人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除其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以及以要约收购方式购买被收购公司全部股份。目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5项申请豁免和7项备案豁免,但在新的M&A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将有所减少。

针对实践中司法裁决规避监管、恶意侵害上市公司的案件,新办法没有将司法裁决作为上市公司申请豁免的条件。同时,国有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股转让,一般不作为不同的商业利益豁免,以体现依法公平对待国有、民营、外资的精神。

对于豁免申请的审批,新方法还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况设置了简单和复杂的程序,提高了并购的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七种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转让登记手续。

对于适用复杂程序的四种情况,新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收购人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如获得豁免,收购人可继续增持股份。

谨慎对待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一直受到市场的关注。新办法对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价值评估等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

在公司治理方面,新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健全、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比例应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方面,新方法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批准收购。出席公司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后,独立董事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此外,新措施还提高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24个月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管理层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必须雇佣会计师和评估师来提供公司估价报告等。

公司管理层未履行相关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适度限制反收购

全流通下,收购方将有可能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通过敌意收购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要约收购也增加了反收购的工具。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全流通会发生大量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只有股权分散的公司才能引起敌意收购者的注意。

关于反收购,新M&A制度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反收购建议,但对反收购的实施有严格规定,体现了适度限制反收购的政策意图。按照规定,反收购措施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反收购活动原则上规定,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为收购设置不当障碍。

由此可见,新方法给了收购方更多的独立空间,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激活控制权市场的立法理念贯穿其中,中国上市公司M&A市场将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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