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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律规定,wto的法律框架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张香柏 时间:2021-05-17 21:35:23浏览158次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上市公司的发展、并购呈现出数量庞大、形式多样、良莠不齐的局面。在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实践中,一个相对完整的上市公司重组和兼并已经逐步形成

法律法规体系下,上市公司并购在不同阶段具有明显的特征。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并

分析不同阶段并购的特点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影响。

上市公司重组结构的法律监管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面。还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涉及并购。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部分章节和条款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了粗略的规范,《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对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进行了规范,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四章由17条条款组成,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了具体规定,将上市公司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原则上规定了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程序、期限和公告。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此前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的行政法规是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号。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重点阐述了法人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从条例的表述来看,其精神与国际规范是一致的。但这些规定不够详细,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操作也没有具体的指导。

三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因为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所以部门规章更多的涉及到这方面。中国证监会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第5章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和并购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1993年8月发布的《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号法律对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或合并以及发行人合并与分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制,是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重组与合并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部门规章。2001年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资产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强化了重组方注入资产的质量,要求完善信息披露,旨在鼓励优秀公司通过重组做大做强,积极进行业务整合。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收购、出售和置换资产审计的透明度,确保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了股票发行审计委员会重大重组审计委员会,并颁布了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仅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中关于重组并购的相关章节衔接,还对上市公司并购相关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第四是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要点是指导性的。例如,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要约收购报告、

回顾过去12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大致将证券市场重组、并购和法律规范的过程分为以下三个特征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深交所正式上市运营到199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一个试用期。中国证券市场初期,上市公司数量很少,整个资本市场的资产重组都是超规模的。1993年《公司法》推出后不久,“保研事件”引发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现阶段,上市公司并购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只有当上市公司发生并购时,管理者才会协调上市公司的行为,呈现出先实践后制度约束的趋势。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一个稳步发展的时期。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与此同时,一些非上市公司也目睹了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便利,希望通过进入上市公司获得资本市场配股的融资渠道。在壳资源利用的推动下,上市公司并购数量迅速增加,规模越来越大。仅在1998年,就有368家上市公司参与了657起重组事件。上市公司的大量重组和并购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高科技含量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市场参与者对这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这一时期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有以下特点:一是控制权转移明显增加,1997年只有25起,1998年超过90起; 第二,在支付方式上,更多的使用股权,也有现金交易,但更多的资产换股权; 第三,并购后有很多注入优质资产、剥离劣质资产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得资本市场配股的融资能力; 第四,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是主体; 第五,部分投资公司是上市公司。这一时期,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备。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指引。由于对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不够细致,不能有效制约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中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0年到现在,是上市公司并购快速发展的时期。现阶段,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重组和兼并日趋激烈。截至2001年底,全国1161家上市公司中有680家发生了1457起重组并购事件,广东省60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深圳除外)发生了61起重组并购事件。重组并购的特点与前一阶段相比没有明显变化,但重组中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以获取配股、发行新股为目的的重组并购。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满足一定的增发配股条件。最重要的是配股和增发都需要注册会计师验证,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为此,近三年来,沪深两市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公布了各种资产重组计划,部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发生了完全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资金,在配股后给母公司更大的回报,将巨额债务分配给母公司。二是以保证上市资格为目的的重组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7条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证券交易所自第三年年报公布之日起停牌。被停牌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或者其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危险。这些强制资产重组大多由政府主导,重组的绩效并不明显,因为没有真正的制度转型,重组的协同效应和管理效应是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的。 第三,进行投机重组是为了提高股价。一些非法机构投资者利用资产重组的主题,通过欺骗手段向市场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拉高股价,从而在二级市场获利。这是2001年中国股市上涨的普遍现象。这些虚假重组对证券市场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遏制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自2000年以来加强了上市公司并购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指引,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例如,2001年初,财政部发布了四项独立审计准则,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和合并进行了规范。它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和无形资产操纵企业利润。会计政策的重点是防止并购中的利润欺诈。这些规定提高了资产重组的真实性,促进了上市公司重组向实质性方向发展。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法律框架对证券市场并购活动的影响

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框架。总的来说,这是一个随着证券市场并购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基本上先有实践再立法。虽然现有的兼并法律框架

第一,从并购的法律框架来看,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并购活动。比如《证券法》,要努力加强重组方注入的资产质量。对于购买、出售或重大置换的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同时,规模在50%-70%的优秀公司重组申请增发的时间可以不受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这些规定的目标,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找到被低估的企业,进行收购,让有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调整主营业务,改善产业结构,提升质量。通过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活动,实现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可以预见,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和战略性并购将越来越多。

第二,重组并购的法律规范不仅促进了上市公司的市场化重组并购,而且促进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业绩优秀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本发展,提高企业价值。但公司治理不良、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难以吸收更多的资本发展,企业价值随着经营业绩下降,甚至陷入并购的境地。证券市场的重组并购,尤其是要约收购通常是敌意收购,这使得不想出去的大股东和管理者自动面临敌意收购的困境,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控制权的丧失。因此,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形成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面对控制权可能的丧失,上市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和经营业绩下降。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M&A活动可以促进公司控制权正常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改革,证券市场的重组和合并方式将呈现多样化的局面。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协议,在证券交易所外通过协商收购其股份,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30%)后,如果继续增持,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为了提高收购效率,降低收购成本,中国证监会规定了五种申请豁免和七种要约收购豁免。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非流通股和法人股占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11月,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中仅获得30%以上的股份,121家企业被中国证监会免除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管理层和员工的内部收购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种有吸引力的收购方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层和员工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从而确立了管理层和员工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中的主体地位。在新的法律框架下,M&A上市公司的支付方式有了新的突破。《公司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依法以现金、有价证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支付方式,解决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短缺问题。

第四,随着重组和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可以更好地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市场的开放格局。外资通过并购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将对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进行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积极作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颁布,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准备了通行证。近日,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收购办法》,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准备了具体的行为指引,将为中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有计划退出提供重要渠道。

第五,新的重组和合并法律框架突出了诚信义务,加强了监督。《收购办法》禁止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禁止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援助。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为了规范原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收购办法规定,当事人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取消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或者有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转核实并提交核实报告。这些规定将极大地促进重组后的M&A市场的完整性。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监管框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并购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如积极研究外资收购、国有股民营化、资产置换股份、定向发行、股份回购、吸收合并、表决权征集等一系列并购规范。随着这些法律规范的逐步引入,将构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并购法律体系,这将有助于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实现并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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