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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最新,外资持股上市公司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7 21:41:22浏览146次

截至目前,我国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外经贸部和证监会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号和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1月1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不同,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下面介绍的上市公司对外收购程序只是一个模糊的程序,更具体的操作规则需要立法机关完善。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三种收购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但在上市公司外资收购的实践中,要约收购和集中竞价的方式从未使用过。因此,以下仅介绍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程序。此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后,上市公司仍执行原相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与外资并购未上市国有企业不同。

首先,了解国内法律对海外投资的态度

这部分与外资收购未上市国有企业相同。

二、评估外资并购的资格

首先,收购方应对外资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资格进行评估。其次,收购方要评估自己的实力。因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应当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声誉,具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了解中国的产业政策

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转让给外商;如果必须由中方控制或相对控制,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制地位。

第四,选择和确定目标企业

这一步和外资收购非上市国企是一样的。但这里说的目标企业是指国有股上市公司。

5.发布并购意向书

这和外资收购非上市国企基本一样。

六、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如果目标公司有收购意向,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的条款大多与外资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条款相同,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收购合同的标的物

外资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对象可以是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但仅限于国有股。

2.付款方式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商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但是,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经外汇局审核后,也可以用人民币投资利润支付。

3.保持时间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在12个月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可以转让其购买的股份。”这项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被收购的股份至少12个月,旨在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收购。因此,如果被收购方希望外国投资者更长时间持有股份,可以自行与外国投资者协商。

七.信息披露

收购合同签订后,如果外国收购人和股权转让人各自的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约定的收购方案,则收购人和收购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环节。《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后来出具了5份证明文件。五个证明文件分别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这些证明文件的公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体系。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对外收购过程中,一般需要履行以下收购信息披露义务:

1.发布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办法》第12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将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收购报告摘要进行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履行收购协议。”《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规定信息产生与披露的时间间隔极短,即“达成收购协议后的次日”,以减少和避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收购办法》第11条规定:“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上公布收购报告和收购报告摘要,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或者提示收购人或者公布报告的上市公司的网站。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和参考文件保存在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备查。”第十二条规定:“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收购报告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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