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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四个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18 07:33:25浏览91次

上市公司收购有三个基本原则: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小股东利益原则和公司披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作为证券法基本价值的“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a)平等对待股东的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以股东资格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不得在股东之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应当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47页。因此,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个层面是公平原则。份额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内容是一样的。也就是所谓的“分享同样的权利,分享同样的利益”。其次,持股内容相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比例平等,用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来衡量。“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在比例上体现了这种平等。份额平等原则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其中相同的份额内容是份额平等原则的基础,比例平等是份额平等的关键。

第二个层次是股东之间的实质性和相对公平待遇原则。对股东平等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层面,而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一种机会上的平等。现代股份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实际的不平等。大股东因为拥有大部分股份而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可以在法律上剥夺小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为一种机会平等,多数股东原则上禁止因股份数量不同而导致全体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仅禁止无正当理由的不公平待遇。判断股东实质平等的标准是禁止客观上缺乏合理性的不公平待遇,这是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的体现。

股权平等原则是股东平等的具体标准,股东之间实质平等原则是股权平等的一般标准。实质平等原则高于股权平等原则,并能对后者进行补充和修正,广泛渗透于股东权益保护的全过程(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香港守则》总则第一条。)

(二)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要求“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必须得到平等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得到类似的待遇”(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香港守则》总则第一条。)。上市公司收购股东的平等待遇,重在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收购。

目标公司的股东无论持股多少,都有权参与收购,平等接受要约(这里显然不能适用股权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两个规则:

1.所有持有人规则。收购人以公开要约方式进行全面收购时,要约人应当向目标公司的全部特定股份持有人发出要约。一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城市守则》第14条也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不同类型的股份,就应该对不同类型的股份做出类似的要约。

2.比例录取规则。在部分收购的情况下,当目标公司股东希望出售给收购方的股份超过收购方希望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方必须从同意以相同比例出售股份的每个股东手中购买股份,而不管股东表示同意出售股份的时间。这显然不同于证券二级市场的“时间优先”原则。因此,“比例接受规则”防止了对小股东的歧视,并没有惩罚那些在20天投标期后公开出售股票的股东(注:milton i. robert。摇滚,马丁西科拉。并购手册,第二版,麦格劳-希尔。Inc .1994年,第464页)。

其次,目标公司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个意思是,收购的综合信息要平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所有签约股东,不允许只向部分股东提供必须向所有股东提供的信息。 第二层含义是,所有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享有平等和充分的权利,无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地位和地位如何。要约条件发生变化时,收购人必须将要约的变化告知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如果收购人未将要约条件的变更或与收购相关的其他重要事实告知全体股东,则意味着未收到信息的股东将失去基于变更后的条件或事实做出新选择的机会,导致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第三,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

首先,在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平等享有收购方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报价,这就是“价格平等和最高价格规则”。在美国,这一规则体现在《证券交易法》第14(a) (7)条中。它规定,当任何人在收购期限届满前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提高要约收购价格,使要约收购的条件不同时,该人应向每一个按照要约收购应当支付的股东支付提高的价格,而不论这些股东在提高价格之前是否已经支付了该价格。英国《城市守则》第3条第2款使规则更加明确。在公开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以高于公开要约收购价格的价格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必须立即宣布修改要约,修改后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该价格。 第32条规定,如果公开要约被修改,所有接受原始要约的股东都有权获得增加的对价。

其次,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使用要约以外的任何物品

购买股东持有的股份(国内《股票条例》甚至禁止在要约到期后30日内购买);要约人在收购生效期间,不得向特定股东提供正式要约中未记载的任何利益,也不得与特定股东签订或达成直接或间接向特定股东提供任何其他利益的附属协议。

最后,在收购付款方面,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位股东。有的股东可能不用现金支付,有的股东可能用证券支付。在以综合证券为支付方式的收购中,要约人向任何股东支付的现金和证券的比例应等于要约人支付的现金总额与证券总额的比例。其目的是防止证券价值不稳定的风险实际上造成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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