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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18 07:55:24浏览112次

强制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采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一个基本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对收购人施加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各国和地区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都需要得到要约人的平等对待。《香港守则》和《伦敦规则》都有明确规定股东权利平等。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概括国家立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平等的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而不仅仅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这就是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 (2)要约人应当平等对待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如果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变更要约条件并提高购买价格,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受要约人,无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变更后接受要约。 (3)目标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要约人应当充分披露收购意向、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所有信息;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当立即披露。与收购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应平等给予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而不仅仅是部分股东。

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各国证券法都将充分披露原则作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首要基本原则。根据国外立法,充分披露原则主要有以下要求: (1)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应充分披露其持股信息,达到该比例后,投资者持有股份的每一次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也应披露。 (2)要约人的披露义务。要约人应当充分披露收购意向、收购条件、收购要约和收购相关信息,如果披露的信息发生变化,也应当立即披露。 (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并向所有被要约人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还应说明其持有某些意见的原因,并在要约收购中披露其利益冲突。此外,各国法律还要求各披露义务主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欺诈或误导行为。

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只对大股东持股信息和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有具体规定,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没有规定。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是充分披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忠诚”、“勤勉”义务在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缺陷不利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上述做法,明确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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