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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公司适用上市公司收购新政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8 08:45:25浏览90次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适用于“A H”公司,但相关信息披露应遵循严格原则,符合两地监管要求。这是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做出的明确解读。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收购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不适用于仅在境外发行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办法》适用于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A H”公司。但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必须符合两地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原则的规定;两地监管要求不一致的,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

该人士还表示,《办法》规定的各种收购方式,如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拨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股改完成后,预计收购人和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未来上市公司收购的常见方式。“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时间较长,交易成本较高,减持过程需要持续公开披露信息,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无法顺利出售。”此人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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