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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保护条款的策略与分析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8 11:21:25浏览135次

公司应对“私募股权投资”收购协议保护条款的策略与分析

阚凤君

1.增加资本的权利

该条款主要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在未来的规定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以约定价格向企业B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种权利,因此,A有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

解释:该条款存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被稀释,现有其他股东无法分享目标公司的增值收益,尤其是当目标公司估值低于通常市值时。所以这个条款对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影响很大。

建议:1。对投资者单方增资权的异议,必须经各方协商;

2.合理确定增资时间;

3.合理确定增资价格;

4.特别是在增资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增资后董事会的权力和结构运作尤为重要。

2.分红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配利润.

解释:现有股东需要考虑目标公司利润分配对其现金流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希望目标公司尽可能少的支付或延迟盈利,增加目标公司的营运资金,降低目标公司的融资压力和成本。

3.清算权

该条款旨在保护乙方破产清算时甲方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中,A会获得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分配。这个金额可以设定为A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时,剩余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所有股东。

说明:现有股东需要注意优先分配的比例和额度,建议尽量减少。

4.赎回权

这项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数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该条规定,在一定的交割期限后,投资者A有权随时以一定价格向B出售其股份。通常这个价格是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较高值: 第一种情况,近期B财务报表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 第二种情况,A对B的总投资加上A对B的增资加上从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按一定年利率(通常为15% ~ 20%)计算的总利息。

如果乙方无法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则乙方有义务尽快支付该金额。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换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可以指定利息)。

并且在B完成赎回之前,A仍然有权让其董事留在B的董事会。

解释:该条款对股东利益的享有也有很大影响。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投资者有相对稳定的收益,对于现有股东和目标公司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当然要看各方的谈判实力。

建议:1。难以拒绝同意类似条款;

2.降低赎回比例和金额;

3.必须密切关注不赎回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赎回而失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后果。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免受因B发行额外股份时的估值低于A投资B时的估值而造成的损失,通常这一条款规定,B发行额外股份时,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的估值,A有权免费或以象征性价格从企业B或B的初始所有者处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份。

解释:要注意这个条款的合理性。一般来说,反稀释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原始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降低投资者持股比例。该条款通常规定投资者在发行新股时有优先认购权,价格和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解释:新股优先购买权是比较常见的条款,需要注意两点:1。优先购买权的身份,即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优先购买权;2.如果投资者单方面要求取得优先购买权,应考虑认购后股权比例的变化可能对公司治理和现有股东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7.最优惠的条款

该条款用于确保投资者A在B的合作中处于有利地位。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在未来融资或现有融资中,B拥有比与A的交易更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享有同样的优惠条款。

解读:如果投资者强势,目标公司和股东在第一轮融资中急需注资,那就另当别论了。否则,应尽可能避免上述承诺。上述承诺可能对公司未来融资及后续资本运营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预警。

8.优先购买权和共同销售权

在本条款中给予投资者A此类权利;如果其他股权投资者计划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投资者A拥有以下权利;投资者甲有权禁止此类交易;投资者甲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将其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但条款应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让不在此限。而且,在股权转让中,投资者A并不一定要承担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解释:优先购买权(The right of preference)是常见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交易条件,因为买方不能比向投资者出售的条件更好地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通知义务的履行也很重要。共同出售权的关键点是投资者希望或者约定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共同出售给第三方。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对卖出的股票不做过多的陈述和担保等更为严格的交易条款。

9.上市登记权

该条款将避免因法律规定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无法转让股份而造成的损失。

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如IPO4后4年或交割日后8年)不能转让股份,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投资者A的要求,尽可能少地出售或不出售股份.

如果B需要重组,A需要放弃部分权利,那么,B重组结束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仍未实现IPO,投资者A有权恢复失去的权益。

解释:以上条款的解释好像不太准确,暂时忽略。上市登记权是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寻求在目标公司上市交易其股份的权利。该条款需要注意上市登记金额、相关费用承担等因素。

10.锁

该规定规定,企业B的原投资人或持股经理未经投资人a书面同意,不得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即使持股经理不再受雇于公司,仍需履行该义务。

解释:投资者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复杂,经营不可控。本来投资者就不应该无条件的同意这个条款,比如他们向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转让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退一步说,可以给这个投资人优先购买权,否则会给以后的待遇制造法律障碍。

11.销售权

该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出售企业B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解释:这个条款不应该同意,除非上市可以

只要投资者甲持有企业乙的股份,企业乙就应以甲对甲认可的形式提供信息.这包括月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提供给股东的所有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提供给其他人员、公众或监管机构的信息。

解读:知情权好像不用说了,重点是信息的范围和可能的费用。总的原则是尽量提供基本的财务信息。当然,这要看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是否在管理层占据一定的核心地位,让他们掌握更详细的财务信息和运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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