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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市公司收购,已上市公司收购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18 11:23:26浏览131次

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绝大多数学者也确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然而,这种理解并非没有疑问。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是以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为目的,甚至是收购目标公司的结果,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对象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必须是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已经发行但没有表决权的特殊股份不应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此外,除了发行有表决权的股票外,还有其他最终可以获得表决权的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新股认股权证、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等。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上市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证券不能纳入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但也有学者明确将其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之一。#61531;6#61533;

在立法方面,也有上市公司收购对象扩大到有表决权的股票以外的情况。1995年,中国台湾省颁布的《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带有股票期权的公司债券确定为公开收购对象。同时,台湾学者林权国博士也认为,新股的权利证书和支付证书虽然法律上不承认为公开收购的对象,但也不能因为其能够影响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被排除在公开收购的对象之外。#61531;7#61533;日本《证券交易法》不限制上市公司收购对象为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有权认购新股、收购股票和其他股票以及其他法令规定的其他收购行为的人”,不属于公开收购范围,但明显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范围。#61531;8#61533;这些特定类型的收购之所以没有纳入公开收购制度,是因为公开收购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之外的收购行为,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因此没有必要要求上述收购按照公开收购方式进行。#61531;9#61533;中国香港的《收购及合并守则》(类似英国的《城市法典》),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香港证监会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这个“法”没有完全一致的中文翻译。国内作品中有很多标题如《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香港公司收购和合并守则》、《香港收购与合并守则》、《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等,但都是指这个“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没有股权资本的定义,但学者认为通常是指普通股,即不限制分红或参与公司分配的股份。具体来说,无论这个术语在商业界的含义是什么,其法律含义应该是发行的股份,但在股息和资本方面仅限于一定数量的股份除外。因此,公司的股权资本由所有普通股、后续股份和具有参与权的优先资本构成(有限数量的参与权除外);只有非参与优先股和其他在资本和股息方面权利有限的股份不属于此类股份。#61531;10#61533;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实施以公司控制权的攻防为目的,上市公司收购规范以积极规范为法律规制模式,只有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成为规范对象;因此,对上市公司收购对象进行宽泛的界定是不合适的。当然,上市公司收购规范中应该注意的应该是可以直接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表决权股票。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具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券等最终能够获得表决权的证券,一旦被收购人收购,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似乎应该纳入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进行统一监管。然而,这种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形成的影响只是一种未来或可能的影响。将其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实际上是违背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的。但鉴于这种影响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律不规范就不合适。因此,应在立法中将其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对象进行规制,使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不会落空。当然,在法律上把收购其他可能形成有表决权股份的证券界定为收购上市公司是不合适的,所以在界定收购上市公司的概念时,不应将有表决权股份扩大为有表决权证券。

在对已发行股份的具体理解上,《证券法》和《收购办法》都突破了《股票条例》的限制性规定,限定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使国有股和法人股都可以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但只能成为协议收购的对象。当然,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中,仍然存在上市公司的限制,上市公司是股票的具体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指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存在一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理解问题。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除了主板市场,还有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英国的另类投资市场、欧洲证券经纪商协会的自动报价市场、日本的高成长性新兴公司市场、马来西亚的自动报价市场、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在北美股市,纽约股市一直是业内最大的,俗称大板块。因此规模较小的交易所通常被称为“二板市场”。有人把所有传统的证券市场都称为主板,而传统市场以外的市场一般被称为“二板”。国内也有一些知名学者将“场外交易”比作沪深股市主板的“二板”。所以二板没有明确的内涵,这和有明确内涵的创业板是不同的。)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在其二板市场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在二板市场发行的股票也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

在中国,虽然有一个模仿纳斯达克市场创建中国创业板的强烈声音,但还没有得到批准。2004年5月27日正式推出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其实只是深交所内部的一个专门板。因此,在中国,目前上市公司仅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虽然在实践中,有人把原STAQ和NET系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流通问题而设立的代理股权转让制度称为三板市场,在这种交易制度下进行股权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不是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探索。其主要功能是证券公司利用自有或租赁的业务设施,通过每周三次的电话拍卖转让方式,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显然,在代理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股份交易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份当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因此,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仅指其股票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有限公司(即现阶段唯一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国家,仅仅因为一家公司的股票是通过某种固定的合法方式或场所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已经上市。以美国为例,该公司的股票在由纳斯达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统OTC公告牌(OTC BB)上交易,这是一个面向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电子柜台市场。与纳斯达克相比,场外BB的市场门槛更低,对企业的规模或利润基本没有要求。只要有三个以上的做市商愿意为证券做市商,企业的股票就可以通过场外交易市场流通。))上市公司不能叫上市公司,只能叫美国场外市场公司。他们的股票只由十几个做市商交易,这些做市商没有上市资格,也不能得到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认可。

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已发行的股份,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包括收购资产,即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另外,上市公司跨国收购虽然日益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趋势,但就具体的上市公司收购而言,必须发生在某个国家,而且都必须以在某个国家上市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虽然具有跨国性,但从收购对象来看,必须局限于某一个国家。也就是说,即使发生跨境收购,收购的对象也仅限于在国内或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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