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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融资风险,公司并购中的风险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8 11:47:25浏览74次

并购风险

企业间产权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手段,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规交易。虽然产权交易的交易量在不断增加,交易案例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在从事律师业务的过程中,笔者涉及到大量的企业产权交易案件。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尤其是产权受让方如何规避风险,需要研究和思考。

目前,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有七种方式:资产收购、企业并购、股权转让、重组、产权出售、剥离和债转股。在产权交易中,交易主体通常包括转让方(被收购方)、受让方(被收购方)和目标公司。

如何规避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从大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点:适当的谨慎和披露。

适当的谨慎是指调查、检查和评估的过程。受让方(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和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产权交易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以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

披露是指目标公司或转让方向受让方(收购方)告知目标公司情况的行为,包括应受让方(收购方)要求或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的相关材料、数据、债权债务等。披露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误导。

如果受让方(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认真的审视和评估,并得到目标公司对披露的真实承诺,其潜在风险是否可以避免?举个典型案例。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政策调整,决定将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全资拥有目标公司。当转让合同正式签订,股权交易完成,支付转让价款时,B公司遇到了新的麻烦。在被转让之前,目标公司与一家外资台资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台资企业向目标公司账户汇出了一笔数百万的款项,并指示目标公司对外支付。目标公司转让后,台资企业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了追回赃款,办案机关审查了目标公司与合伙人之间的往来账户,认定台资公司的部分款项应属于赃款。此外,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不明,办案机关认定赃款仍留在目标公司账户。

b公司之前对上述情况一无所知。主要原因是A公司未能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但刑事案件的隐蔽性、发生的突然性、风险的潜在性也是B公司陷入被动的重要原因。

那么,如何面对这种非常不可预测、很难通过事先仔细调查发现的潜在风险呢?在我看来,一个有效的方案是在交易合同中分期支付交易款,留下一部分余额作为产权交易中潜在风险和潜在债务的保证金。如果受让方(收购方)在和平条约签订后一定期限内,由于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原因而承担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受让方(收购方)有权直接使用保证金进行支付;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后没有发生额外的债务和风险,该款项将支付给转让方。

保留上述存款有两种选择:

(1)直接在合同中规定最终付款的形式,并将该条款设定为有条件生效,即约定最终付款的付款条件。这种支付条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存在未包含在合同中或通过合同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即潜在风险和债务。建议该期限确定为产权交付之日后12个月至24个月。

(2)为了使合同更公平、更有保障,这笔钱也可以直接列为保证金,由公证处经双方同意后存入。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或通过合同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和损失,公证处将直接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转让方(被收购方)不再主张该款项。期限届满后未发生额外债务和损失的,公证处将直接将保证金划入转让方(被收购方)账户。

产权交易中潜在风险的规避是一个现实问题,而笔者的上述方案也是实践中探索的一条道路,在企业并购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立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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