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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小程序,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程序有哪些?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8 13:47:25浏览68次

企业出售一般只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由于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必须通过特殊程序批准,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

 1.拟定出售方案

销售计划由销售企业的主管政府提出。在实践中,也有销售企业提出销售意见,然后他们的政府制定销售计划。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属于文中提到的销售方案。

2.将出售方案征求职代会意见

销售企业的政府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重组实践中,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受让方经常声称销售协议无效。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89)第2条规定,“……应事先征求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冲击和损失。“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协议必须经国会批准。因此,国有企业出售协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不影响出售协议的效力。这是改制企业及其受让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3.审批出售方案

出售县(旗、区、市)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市、州、盟、区的同级政府)审批,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地级以上市企业的出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除有权批准辖区内企业改制的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4.发布出售信息

销售计划批准后,应当发布销售信息,确定受让方。信息公开的,为了有效组织企业拍卖,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企业拍卖市场或者产权交易市场,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拍卖。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受让人在销售企业的政府领导下,在发布销售信息之前,往往会与政府就销售协议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协议的有效性不会受到影响。除非买卖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如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等。).

 5.拟购买者须向出售方提出购买申请,由出售方审查购买者的资信情况

所谓“意向购买者”,是指卖方尚未确定实际购买者。准购方资信审查主要是指对不低于所购企业价格的准购方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审查,当然不限于资信审查。

在销售企业的实践中,往往是潜在的购买者先与销售者谈判。这时候就要仔细考察卖家的信用状况,不能断然决定卖掉企业。对于“扔掉行李”和“卖一次”的买卖,如果不对预期购买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如果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按照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处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MBO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出现自卖自买等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应当由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者不得参与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储备价格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买卖国有产权。管理人员在筹集资金收购国有企业产权时,应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本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为标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折价融资。对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企业国有产权的收购。经理有上述行为的,销售协议无效。

 6.离任审计和资产清查

卖方应指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这里的“卖方”是指销售企业的主管政府,而不是销售企业。一般来说,非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必须经过审计。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必须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在审计中,发现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或者恶意操作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未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出售。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未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就将企业出售的情况。当事人辩称买卖协议无效怎么办?这个要根据企业销售的具体时间来判断。如果企业出售发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公告发布后发生买卖的,按公告规定办理,即买卖合同视为无效。当然,由于销售情况非常复杂,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企业出售前,有关部门应当检查企业资产,依法界定土地使用权。例如,财务部门可以检查企业的资产。发现盘亏、报损、金融坏账、呆账等情况需要核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理。没有库存,企业就卖不出去。清查完毕后,出售企业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提出审核意见、是否同意出售以及会计报表的审批程序。

在实践中,有时企业在出售时没有检查其资产,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常的重组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公告发布后发生买卖的,按照公告的规定办理,即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无论何种形式的重组,资产都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国有小企业出售作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方式之一,也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不包括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企业在出售之前,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出售国有产权,由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其他形式的出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首先,出卖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和立项,并提供产权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评估项目的,申请人(销售企业)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现行规定和政策,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销售企业应委托上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委托上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不予认可。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由于被评估资产的属性不同,所以应该使用正确的方法来评估不同属性的资产。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最后,委托单位将资产评估报告报其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确认通知书。未进行资产评估而签订买卖协议的,该协议视为无效。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不仅是销售企业的权利,也是销售企业的义务。因此,买方不能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销售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在实践中,购买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无效。

资产评估未获批准的,买卖双方不能签订买卖协议。已经签署的,确认无效。因协议无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资产价值被低估,或者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的资产价值确定买受人的债务范围。如果低估或严重不准确是由于欺诈或买方对评估值的严重误解等原因造成的。买方有权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7.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卖方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合理确定售价。企业的收购价格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售价不得低于底价。严禁企业低价销售(即低于

在与卖方签订销售协议前,买方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为企业职工实施社会保险。企业有债权人的,还应当与债权人签订借贷协议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企业出售的影响。

另外,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维护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进行改制。未清偿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重组。

 8.出售价格的确认

确定买方后,卖方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的企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如果协议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获批准或未完成,不影响协议的成立,但协议不能生效。

企业买卖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照《拍卖法》第184条的规定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因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主张权利的,收购人应当在企业出售后承担债务。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销售企业财产,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出售时,出卖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买受人被出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盈亏状况、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的义务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收购人不得以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收购企业。买受人有上述行为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应当一次性支付价款;一次性支付价格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可以分期支付。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价款的30%,剩余价款由受让方依法担保,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买方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转移到社保机构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劳动者的债务和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司法》 (2003)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担保法》 (1999)对转让价格管理作了不同规定。改制企业按照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进行价格审核;本意见发布前发生重组的,按《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处理。

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卖方应派人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购买方因生产经营确需处置企业固定资产的,应当征得销售方同意;收购人不得将企业转让给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自然人。当然,如果购买者全额支付,他有权有偿转让原企业。

 9.确定购买者

购买者付清全部价款后,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产权变更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购买者还应及时办理企业法人变更和税务登记手续。出售企业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的,购买者还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出让合同

企业出售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收购企业应当继承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接收原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企业法人被撤销,采购企业以原企业财产设立新的法人的,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法人承担。

10.购买者落实有关事宜

被出售企业产权出售后,如有未了结的产权事项,由被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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