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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18 13:53:25浏览138次

企业出售一般只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由于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涉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必须通过特殊程序批准,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

1.制定销售计划

销售计划由销售企业的主管政府提出。在实践中,也有销售企业提出销售意见,然后他们的政府制定销售计划。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属于文中提到的销售方案。

2.征求国会对销售计划的意见

销售企业的政府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重组实践中,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受让方经常声称销售协议无效。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89)第2条规定,“……应事先征求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冲击和损失。“这一条没有明确规定销售协议必须经国会批准。因此,国有企业出售协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通过,不影响出售协议的效力。这是改制企业及其受让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3.批准销售计划

出售县(旗、区、市)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市、州、盟、区的同级政府)审批,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地级以上市企业的出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除有权审批辖区内企业改制的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4.发布销售信息

销售计划批准后,应当发布销售信息,确定受让方。信息公开的,为了有效组织企业拍卖,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企业拍卖市场或者产权交易市场,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拍卖。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受让人在销售企业的政府领导下,在发布销售信息之前,往往会与政府就销售协议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协议的有效性不会受到影响。除非买卖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如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等。).

5.潜在买方应向卖方申请购买,卖方应检查买方的信用状况

所谓“意向购买者”,是指卖方尚未确定实际购买者。准购方资信审查主要是指对不低于所购企业价格的准购方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审查,当然不限于资信审查。

在销售企业的实践中,往往是潜在的购买者先与销售者谈判。这时候就要仔细考察卖家的信用状况,不能断然决定卖掉企业。对于“扔掉行李”和“卖一次”的买卖,如果不对预期购买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如果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则按照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处理。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MBO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出现自卖自买等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应当由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者不得参与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储备价格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买卖国有产权。管理人员在筹集资金收购国有企业产权时,应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本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为标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折价融资。对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企业国有产权的收购。经理有上述行为的,销售协议无效。

6.离任审计和资产盘点

卖方应指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这里的“卖方”是指销售企业的主管政府,而不是销售企业。一般来说,非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必须经过审计。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必须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在审计中,发现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或者恶意操作造成企业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未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出售。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未经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就将企业出售的情况。当事人辩称买卖协议无效怎么办?这个要根据企业销售的具体时间来判断。如果企业出售发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公告发布后发生买卖的,按公告规定办理,即买卖合同视为无效。当然,由于销售情况非常复杂,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企业出售前,有关部门应当检查企业资产,依法界定土地使用权。例如,财务部门可以检查企业的资产。发现盘亏、报损、金融坏账、呆账等情况需要核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理。没有库存,企业就卖不出去。清查完毕后,出售企业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提出审核意见、是否同意出售以及会计报表的审批程序。

在实践中,有时企业在出售时没有检查其资产,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常的重组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之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本通知发布后发生销售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即销售合同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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