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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流程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8 16:05:26浏览90次

上市公司收购程序主要分为要约收购程序、协议收购程序和收购结束公告程序。

要约收购的程序

要约收购是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而进行的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在发出要约前,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目的;拟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数量;收购的期限和价格;收购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保证情况;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被收购公司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要约书的发布和效力

收购人应当在依法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投标报价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也不得超过60天。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不可撤销收购要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但其灵活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约收购一经发出,要约收购就成为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限内进行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证券法》第88条规定,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以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超越要约收购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终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收购人应当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变更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看作是对目标公司股东在要约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出售其股份的一种补救。

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取得是善意取得的一种。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并购中,协议收购是最常用的方法,但《证券法》中对协议收购的规定相对简单。

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权。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必须在达成协议后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告发布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协议收购的,协议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在指定银行。这是为了确保收购协议的履行。

收购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是通过要约收购获得的

由于国有股转让可能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性质,直接涉及全民利益,涉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最终形成的情况下,如果国有股转让不受控制,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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