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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接管方案,公司并购的方案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8 16:25:26浏览77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合并。所谓兼并,是指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的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完全控制对方而采取的各种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方式。

根据对并购表现形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并购定义为“合并”和“收购”两种模式。

针对D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将结合这两种模式为D公司制定两个具体的M&A计划,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M&A计划

方式一:D公司和A公司合并(吸收合并)

根据新《公司法》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据法律和合同吸收a公司,从而形成新的d公司,a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消灭;

2)合并前,A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D企业全面、普遍承担。这种继承是合法的继承,不会因合并各方之间的协议而改变;

3)合并是合并各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对方时,合并方必须支付一定形式的对价。具体表现为D公司以合并增加的自有资本将其股权交付给A公司投资者,使B公司和C公司成为被合并公司的股东。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D公司与A公司进行初步谈判,讨论合并事宜;

(二)资产和财务审计

因为A公司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要对A公司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国有资本及其权益进行核实和界定,防止国有资产在合并中流失。因此,直接持有国有产权的A公司必须决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如果被合并的D公司是非国有公司,离职后应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a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3)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6条,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产;资产

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不包括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1、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评估,并提交产权目录及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2、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评估项目的,由甲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甲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初审。初审同意后,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批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审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确定股权比例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评估值,将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股东享有的股权转换为资产,从而确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在被合并的丁公司中的股份比例.

(五)召开股东大会

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因此,参与合并的A公司和D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同意合并协议。

根据

同时,A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职责,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六)签署合并协议

甲公司和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企业合并协议或合同。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并购协议中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并购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被合并公司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被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组合形式;并购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继承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并购协议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我国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74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方式。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A公司、D公司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写明公司合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也需要债权人同意。

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被合并的D公司继承。

(九)批准注册

合并后,公司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包括D公司变更登记和A公司注销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合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甲公司的土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的,被合并的丁公司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及时注销企业A的法人登记。如果协议已经履行,未办理注销登记,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D公司对合并后A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

(十)职工安置

要征求A公司员工的意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员工不同意合并的,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原则上A公司的员工由合并后的d公司接手。

方式二:D公司收购a公司。

也就是说,D公司实际上通过购买A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来控制A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主要特点如下:

1)出售股权转让发生在d公司的股东与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

2)大部分情况下,股权转让并不改变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其自行承担。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d公司向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

然后,分别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出售和购买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购买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分析经济

(5)评估及验资(由于C公司为私人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也可在与C公司股权交易时协商确定)。

1、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

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因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2.资产评估

1)乙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鉴定报告必须经过批准或备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低于此比例的,应暂停产权交易,取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于B公司转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需要到国资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到资产评估处进行评估。C公司可以直接去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变更后的资本。

(6)B公司、D公司到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b公司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息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金融类报纸和产权公告

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披露信息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审批或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D公司注册上市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受托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身份证。

(7)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召开员工会议或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式,以书面形式通过并形成。

(9)D公司分别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9)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办理交付手续。(C公司不需要)

(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股权结构

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C公司在A公司的股权将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转换为被合并D公司的资产,其在被合并D公司中的份额为其原出资额占被合并D公司全部资产(即原A公司和原D公司的总资产)的比例,远低于原49%。

三.两种合并方案的比较

首先,并购是公司并购的基本形式,可以达到D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

其次,并购在法律上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由于并购导致A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消灭,其债务一般由被并购的D公司依法承担,而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A公司保持相同且延续的法人地位,自行承担原债务。

因此,当发生债务遗漏时,即A公司被D公司合并时,由于故意或过失遗漏了应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外债,使D公司对合并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D收购A公司股权,不影响A公司法人资格的认定和延续, 而债务的遗漏只会影响合并各方之间的合并合同,而不会影响债权人向被合并企业主张债务的权利。 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双方法人合并为一个,存续的D公司一般承担A公司的财产、债券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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