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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加英文版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3 14:36:01浏览8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届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一般原则

**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精华阅读: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点击阅读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四)文物和公民的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合同所得的个人收入,依照本法的规定继承。个人承包的,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按照合同执行。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有遗留支持协议,按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毁灭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自继承之日起已过了20年,则不得提起进一步的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孩子,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顺序没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该法提到的儿童包括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被收养儿童和有赡养的继子女。

该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为兄弟姐妹、父亲或母亲为兄弟姐妹、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为下一代。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第十二条丧偶媳妇对其父母和丧偶女婿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顺位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照顾那些缺乏工作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他或她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

有能力和条件赡养死者的继承人和不履行赡养死者义务的继承人应平分或少分遗产。

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他们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条除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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