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3 14:36:01浏览86次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自写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写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如果有几份遗嘱,以**后的遗嘱为准。
经公证的遗嘱不得因自拟、代理书写、录音或口头遗嘱而被撤销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抢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