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墨芳华 时间:2022-10-31 17:20:03浏览79次
众所周知,在建设大型项目时,往往会征用土地,同时还会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据此,将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在获得房屋拆迁补偿之前,需要签订拆迁协议。所以,很多人会问,拆迁协议一签就生效了吗?下面是五六懂法网编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拆迁协议,达成协议。如果拆迁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双方自愿签订,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03010(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低于这个市场价,就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补偿协议无效。
(2)未经评估签订的补偿协议。根据《条例》,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按照《条例》执行。《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征收方未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未履行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违反了协议签订前的法定程序,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3)被征收人不承认协议效力的,他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其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
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二,欺诈签订的赔偿协议。如果被征收方口头承诺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但引诱被征收人
总而言之,房屋拆迁协议依法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拆迁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则拆迁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可以撤销。因此,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当事人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到五六懂法网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