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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细则最新,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菅正雅 时间:2022-10-31 22:35:02浏览107次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证明当事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证,由拆迁对象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人是共有人或者共同使用人。一般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代理申请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请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提交托管权或经营权的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资格证明(包括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管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委托行为实施地公证处公证;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被拆迁对象的产权、使用权证明、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案;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资格;

(二)申请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和材料;

(4)本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员与当事人的谈话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笔录,并注明以下内容:

(一)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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