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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程序是什么,拆迁合同需要公证吗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牧向露 时间:2022-11-01 01:30:04浏览76次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证明当事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公证,由拆迁对象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人是共有人或者共同使用人。一般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代理申请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请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提交托管权或经营权的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资格证明(包括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管辖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委托行为实施地公证处公证;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被拆迁对象的产权、使用权证明、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案;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资格;

(二)申请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明和材料;

(4)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员与当事人的谈话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笔录,并注明以下内容:

(一)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的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双方注意事项。

(二)被拆迁对象的位置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来源、类型、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3)协议是否为双方自愿签署,签署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是否有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处理措施;

(6)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公证员认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条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提交的文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财产的产权或使用权及现状;

(4)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被拆迁对象原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变更,未办理产权或者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当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国家征收农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 (1)

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号号

兹证明的代表(或代理人)是的代表(或代理人)

XX省XX市公证处

格雷菲耶

Xxxx年xx月xx天。

公证书格式(二)

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号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或代理人)于(被拆迁人)共同签署了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在本人面前签署(或盖章)了上述协议。XXX与XXX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XX省XX市公证处

格雷菲耶

Xxxx年xx月xx天。

(注:本格式用于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2年10月9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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