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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意思,签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皇项明 时间:2022-11-01 02:00:04浏览129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和拆迁房屋。房屋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人要给予补偿。双方需要签订拆迁协议。那么,签订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今天,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谁是拆迁主体。合法有效的协议的首要内容是要有合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无导致其无法正常思考的精神疾病。同时,他可以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事人最重要的条件,也是对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特殊要求,即他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房屋所有人,也没有得到其他授权方的授权,签订的协议可能无效。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法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并且其能力范围与注册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超出登记范围,国家限制的,不得实施,即使实施,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拆迁补偿协议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殊要求,主要是针对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没有这个许可证,拆迁人没有资格,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可能无效。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范围的,该内容有效;关于房屋拆迁的约定内容不应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等,也可认定协议无效。

因此,对于协议的签订,认可双方主体是否为合格主体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双方都合格,各方的权利就容易保障,各方的义务就容易落实。不合格的当事人很容易引发意想不到的纠纷,双方都会陷入超出自己认知的风险中。

二、拆迁行为的前提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显然,拆除不能任意进行。除了必须的形式前提(3354)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拆迁许可证外,还需要本质前提,即符合城市总体和局部规划,有利于旧城的表现、环境的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如果拆迁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就是违法拆迁,可以是形式上的违法,也可以是实质上的违法。无论是哪种违法行为,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项目建设或者拆迁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依法行使职权,制止拆迁人的违法拆迁行为。

此项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证文号等。什么

被拆迁房屋的大致情况清楚与否,会影响到被拆迁人可获得的补偿是否适当、合法。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一项,首先要明确被拆迁房屋位于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界定房屋的区位,就是界定房屋区位补偿价格的补偿标准。一旦双方确认,标准就确定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不会有纠纷。房屋建筑状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建筑物的建筑规模是影响拆迁补偿的主要因素之一,双方在协议中已就此达成共识,这也有利于今后的拆迁协议。

流畅的表演。除上述项目外,双方还可以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装修情况进行记录,明确相关补偿项目。总之,记录越详细,越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有利于以后纠纷的解决。

四。同意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协议》分为两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

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拆迁补偿首先要明确补偿方式,是“拆房子补”的方式,还是“拆房子补钱”的方式。至于补偿方式,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除租赁房屋、公有房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使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其他方式,也不得采用。

“拆房补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再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对于“拆房子补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其中,区位补偿价格由当地政府定期公布,其用途分为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主要依据和基础。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但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评估。如果对结果仍不满意,可以申请技术鉴定。安置房的价值确定,参照被拆迁房屋价值确定办法。还需要明确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因素。

除上述房屋的补偿外,涉及土地征收的,房屋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附属物在拆迁时也应予以补偿。对附着物和附属物的补偿,就是对其所有人的补偿。一般是根据它们的市场价值贬值来进行补偿,应该实行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03010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附着物和附属物需要纳入拆迁补偿项目:燃气、独立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独立水表、电采暖等。

(二)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的

首先,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因搬迁需要搬迁的,搬迁造成的损失属于补偿项目,即搬迁补贴。其次,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需要临时安置,被拆迁人未提供工作用房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将费用用于租房等临时工作用房。

实践中,在签订搬迁协议的过程中,被搬迁人的家庭规模往往是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的考虑因素。需要搬迁的人数越多,搬迁成本越大,临时安置所需的补贴也越大。这里的人员应该是和被拆迁人长期居住在一起的人,短期暂住的人不应该是补贴的对象。此外,对于拆迁生产经营

房屋和被拆迁人的生产设备搬迁费用也是签订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3)其他补偿费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这个补偿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此外,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也应照价补偿。确定方式需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确定。

因此,在本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或差价金额、安置房面积、位置、用途、需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金额、装修补偿费以及拆迁非住宅房屋停工、歇业造成的损失补偿。

动词(verb的缩写)关于履行协议的约定

(一)支付补偿费。

补偿费的支付应包括两部分:一是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另一个是赔偿的支付。

1.房屋交付。

(1)必须约定交货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房屋交付时间的确定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房屋损坏后果由谁承担等问题应首先在协议中明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交付时间确定后,确定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拆迁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方式可以是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交付内容必须约定。

房屋交付时,应当约定房屋的质量和装修。我

对于赔偿金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但应当详细约定履行时间。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义务的履行期限。拆迁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也应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如果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难以接受利益,就会明显不公平。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是,这种权利的救济显然是不够的。一是损失往往不大,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而且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也没有依据。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付出很高的成本用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责权利划分,维权的过程也是非常艰难的。

(2)房屋辞职。

被拆迁房屋的腾空是被拆迁房屋权利实现的表现之一,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结果。约定的腾空时间届满,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

拆迁人可以申请然后引发强制拆迁程序,以保证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项目整体进度的正常实施。同样,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腾退房屋的协议限制了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利期限在腾退房屋时届满。

(3)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的注销。

注销也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一种方式。房屋、土地的权利因权利登记而产生,因登记注销而消灭。被拆迁房屋注销后,拆迁人可以为项目建设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因此,对该内容的约定是对拆迁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双方可以共同约定,由被拆迁人在一定日期内交出相关房屋、土地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如果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被拆迁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

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搬迁、过户、注销手续,结清所用水、电、气等费用。

不及物动词关于其他事项的协议

(一)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第107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采取继续履行、修复、重做和支付违约金的形式。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当事人一方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责任中,一般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是约定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被拆迁人支付各项补偿费用的,逾期一日,按照所欠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拆迁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位置、面积、等级为乙方结算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拆迁人按照约定安置后拒绝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拆迁人支付违约金。对上述事项及违约金数额的明确,是对协议履行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权利义务后果的明确,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促使协议双方当事人善意履行协议。同时也是议定书更具可操作性的内容。

(2)争议的处理。

纠纷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中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以中立的名义,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不经过国家机关和法律程序,自行解决纠纷或以私人力量实现权利的方式;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解决纠纷的机制;社会救济是指在纠纷主体同意的基础上,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对于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争议解决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自行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如果涉及仲裁或诉讼,他们也可以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协议的效力。

合同可以立即生效。如果必须经过批准或注册,则在批准或注册后生效。合同约定有效期限或者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或者条件满足时生效。合同无效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法定条件下无效,合同解除时无效,合同解除、终止、履行时无效。另外,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期限,期限届满,合同无效。

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开始,合同期满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结束。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协议生效后,拆迁人有权要求被拆迁人腾退房屋。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提起强制拆迁程序;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安置补偿和临时安置费等。被拆迁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有权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强制被拆迁人履行义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上述权利和义务将全部消灭。所以合同有效期的约定是否明确,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关系也很重要。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如何时签字盖章,或具体日期等。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或者合同无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经bo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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