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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房”就能随便拆?在明律师:它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乐正寄柔 时间:2022-11-09 13:05:02浏览109次

我拿到了华中某省会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迁奖励补贴乱象,让我不得不佩服被征收方的“智慧”,也不得不担心被征收人能否经受住诱惑,摆脱干扰,最终得到一个本该属于我的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

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总的来说,这里规定的补贴和奖励并不是万能的,人人都可以得到的。

例如,奖励是给在合同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能按时搬迁,将无法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补贴,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住房困难的家庭。

但在实际操作中,前述补贴和奖励有走样之嫌。

我们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文案为例,看看里面都做了哪些独特的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补贴。

该计划规定,

被征收人在补偿合同期限内签订合同(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交付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的20%给予补贴.

货币补偿是一种被现政府推崇的补偿方式,而产权调换由于不能盘活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而被忽视。

但在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存在巨大风险,不容忽视。

据媒体日前报道,杭州大量被征收人手握数千万元货币补偿款,到处找不到合适的房源。

在大城市房价飞涨的今天,能否响应政府号召,坚决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是需要被征收人深思的重大问题。

按照这个方案中的说法,政府会给这些被征收人多20%的补贴,但是这个补贴能不能解决住房问题,才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如果优先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没有错,那么提前签约奖励的“一揽子”方式就有很多问题。

根据计划,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对2017年1月10日(含)前签订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的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奖励:对提前一天签订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的被征收人,按照每户每天200元给予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互相促进、互相帮助,在奖励期限内整栋楼提前搬迁的,给予整栋楼提前搬迁奖,每户奖励2000元。

对此,北京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芳认为,严格来说,政府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不符合征收公平原则。

由于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是指到期前的一段时间,是让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家庭成员之间充分沟通交流,综合考虑征收补偿涉及的相关问题。人为设置“悬赏”来压缩和控制这一时期,显然有违立法精神。

103010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引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拆迁。

上述“按日计奖”的政策安排,实质上相当于对暂时有“意见”的人实行“按日计罚”。他们一天有意见就没有200元,明天还有意见就没有200元.我想问,这样的安排公平合理吗?显然,这是一个争议

这无异于把被征收者的个人利益捆绑在一个单位、一栋楼里,名为“相互促进”,实为“相互施压”,构成了“发动群众打群众”的被征收者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一个被征收户选择暂时“有意见”,那么整栋楼的其他住户就可能为了区区2000元的既得利益而对这个户“有意见”。这显然不是和谐征收应该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意图而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必须针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方不可能与一栋楼或一个小区的人集体签订补偿协议。

所以这种“打包”的奖励政策本身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是有害的,被征收人必须清楚。

最后,明律师请大家冷静思考,上述“提前搬迁奖励”加起来能有多少钱?你说的没错,是14000元!请问,为了这区区14000元,被征收人是否应该放下征收中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比如评估陷阱、房屋鉴定问题、补偿协议陷阱等等,直接选择妥协?自然,这背后还有一个更严重更直接的问题,就是赔偿金额明显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丢西瓜捡芝麻的错误大家都犯够了。想得到满意的赔偿,又不行。

总而言之,奖励和补助政策的制定是随意性和目的性的,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游戏和噱头”。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参加,他完全有权利选择不参加。毕竟,这区区14000元,并不是被征收人未来生活和长远生计可以依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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